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执1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206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13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92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已签收,但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K××××号车辆的过户手续,未查找到车辆下落。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21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惠清
审判员  龚晓星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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