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被执行人: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9910648R。

法定代表人:冯兴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0597号调解书,于2021年1月14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58314.6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75元。

本院立案执行之后,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以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部分存款,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厦门海沧土地开发公司、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嵩屿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享有债权,本院依法向上述第三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嵩屿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支付被执行人到期债权190863.23元,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48108元。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八个案件,本院在优先收取执行费后,依法按比例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其中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发放26000元(四舍五入);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截至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共受偿26000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的债权付款条件尚未满足,暂时无法执行,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进杰

审判员  谢依婷

审判员  苏桔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颜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