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滕州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551号
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三箭瑞景苑4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沙河镇王开三村益康大道南首路西2508号。
法定代表人:李芬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以与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责任保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以与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责任保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