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5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三箭瑞景苑4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沙河镇王开三村益康大道南首路西2508号。
法定代表人:李芬芬,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鲁0481民初2551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孔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