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滕州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551号之二
原告: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三箭瑞景苑4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滕州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王开三村益康大道南首路西2508号。
法定代表人:李芬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东方之星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计2390元,由山东翔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孔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