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624民初241号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没有联系电话,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提供不出其他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完成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9.00元,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龙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玫
书记员  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