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皓城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皓城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雅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M6L96N。
法定代表人:肖佳文。
被告:湖北捷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小区1栋1层1号商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8WQ6H。
法定代表人:张武兵。
原告***与被告***皓城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捷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同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焱秋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闫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