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运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四铭窑炉技术服务部、湖北鸿运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6194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四铭窑炉技术服务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村塘口开发区混凝土结构铺位由***第20号(住所申报)。 经营者:***,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鸿运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四铭窑炉技术服务部诉被告湖北鸿运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四铭窑炉技术服务部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鸿运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19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451925元信用担保(保单号:PZPP2142011814000000049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四铭窑炉技术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鸿运昌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19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