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1民初1218号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167号。
负责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希能特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南工业园5幢12层1-5。
法定代表人:许行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黄清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希能特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4元(已减半),由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