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希能特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与武汉希能特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1民初3047号
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都林苑9栋2门501。
法定代表人:古丹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希能特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南工业园5幢12层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希能特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武汉睿创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