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1执1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
法定代表人韩宝军。
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靖明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有存款账户1781007880180000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文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胜智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