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725民初1486号

原告:**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宝军,经理。

被告: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靖明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

原告亿联建筑(以下简称亿联建筑)与被告公路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联建筑的法定代表人韩宝军、被告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联建筑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50713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6日签订了施工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甲方内部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60%,剩余工程款在交工验收后支付20%,竣工验收后支付10%,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质保金,在项目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保证金。原告于2016年11月完工,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并达到项目质保期。截止2020年5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7137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路公司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认可,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原告亿联建筑被告公路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公路公司对原告亿联建筑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表示认可,原告亿联建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公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亿联建筑要求被告公路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5071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071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1.36元,减半收取4610.68元,由被告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齐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