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80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湖北宝良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二路25号10栋5号商网(-2)。
法定代表人:李良玉。
被告:中保(黑龙江)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四道街安达技校北侧路西安达发展村三屯开发区办公室1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梅。
原告***与被告***、湖北宝良辉贸易有限公司、中保(黑龙江)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佳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传慧
书 记 员 何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