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37号泰德大厦7层706-00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惠州电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东华大道和***交汇处诚杰国际商业中心A幢20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方舟环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厦路36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2)粤1973诉前调确1378号民事裁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3年1月10日
三、执行内容:案款309391元、违约金500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本院作出如下处理: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方舟环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登记地调查,该公司已停产停业,现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方舟环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14元,该款扣除执行费400元,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州电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款23614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1973执3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