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1财保94号
申请人***,女,194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杞县。系申请人***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大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杞县。
被申请人***,男,1999年8月24日生,住杞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驾驶河南大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豫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大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豫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现金20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大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闫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