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车站胜丰建筑架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3914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车站胜丰建筑架管扣件租赁站。
经营者戴文明,男。
被执行人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斌。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车站胜丰建筑架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3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9283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159283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59283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