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鑫运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5186号
原告:运城鑫运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
被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运城鑫运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运城鑫运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鑫运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鑫运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1元,减半收取2826元,由原告运城鑫运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运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