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18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鸽,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根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国梁,男。
原告***与被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资料章押金1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管理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10日被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涑水印象7#、8#、9#楼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双方又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挂靠于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5月9日向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资料章押金费1万元;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告陈国梁转账10万元用做上述项目前期费用,被告陈国梁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因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及顺利进行,被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运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解除。合同接触后,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退还10万元资料费及1万元资料章押金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不明确、没有详细的信息和地址,原告暂不能补充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晋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