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鑫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616号之一
原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山西众志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鑫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2。
原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鑫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58元,减半收取5007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西诚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小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