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17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一路18号海归楼1-608-1。
法定代表人:雷平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街十二区1202栋68号,现住西安市浐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新,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裕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雁塔仲裁委)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9]199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雁塔仲裁委查明,2019年9月23日,***与安裕公司签订期限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约定***岗位为助理兼行政人事。***月工资8000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在职期间,安裕公司未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2019年11月6日,安裕公司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安裕公司尚未支付***2019年10月及2019年11月工资。庭审中,安裕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单位规章制度已对***进行培训且***知晓其内容,向该委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另查,安裕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发放2019年10月份工资5063.16元。又查,***2019年11月实际出勤4天。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关于***违反公司规定工作失职的处罚决定》及该委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雁塔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安裕公司并未给***缴纳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其理应依法予以补缴。具体的缴纳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安裕公司并未足额支付***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资,理应依法予以支付,安裕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资4408.1元(8000元+8000元/21.75天×4天-5063.16元)。安裕公司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就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进行过培训且***对其内容知晓并学习,故应依法认定为安裕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现***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该委予以采纳。***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因无据可依,该委不予支持。***要求安裕公司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请,因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该委依法不做处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该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决:一、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9年10月及2019年11月工资4408.1元。二、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三、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为***补缴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具体的缴纳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安裕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称,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2020年1月17日雁塔仲裁委开庭审理期间,仲裁员要求***一周内(即1月24日前)补充提交证据。但雁塔仲裁委在2020年1月19日就作出了裁决。安裕公司2020年1月20日向雁塔仲裁委电话询问并提出其要求补充证明的时间还没有到,且安裕公司有相关证据要提交,但雁塔仲裁委仍作出仲裁裁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在试用期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在仲裁庭审时对安裕公司出示的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工作交接的证据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三、仲裁员枉法裁判应予撤销。仲裁员对事实、法律适用及仲裁程序全面不顾,作出严重侵犯安裕公司合法权益的裁决,依法应撤销。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雁塔仲裁委雁劳人仲案字[2019]1997号仲裁裁决。
***辩称,一、安裕公司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2020年1月19日雁塔仲裁委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9]1997号裁决书,并于2020年1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安裕公司若申请撤销该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即安裕公司应当最迟于2020年2月19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安裕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二、雁劳仲案字[2019]1997号裁决是雁塔仲裁委仲裁员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裁决。(一)程序合法。安裕公司应当在仲裁开庭前举证期限内收集、整理证据。庭审中,因安裕公司并未对公司规章制度已向***培训且***知晓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安裕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仲裁员在安裕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前提下,依法作出裁决合法有效。(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2019年11月6日,安裕公司作出安裕发(2019)005号《关于***违反公司规定工作失职的处罚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安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因安裕公司并未对公司规章制度已向***培训且***知晓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仲裁裁决依法认定安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安裕公司向***支付经济赔偿金8000元。综上,雁劳仲案字[2019]1997号裁决是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正确裁决,不存在安裕公司主张的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仲裁员枉法裁判的事实。且因安裕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故请求驳回安裕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雁塔仲裁委于2020年1月17日开庭审理,2020年1月19日作出雁劳仲案字[2019]1997号裁决,并于2020年1月20日送达***,2020年3月17日送达安裕公司。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谈话笔录、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雁塔仲裁委于2020年1月17日仲裁庭审中要求安裕公司庭后五日内提交***培训学习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及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培训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及明细,逾期承担不利后果。但雁塔仲裁委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并于2020年1月20日向***送达仲裁裁决。故雁劳仲案字[2019]1997号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裁定撤销。综上,安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能够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9]1997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刘春梅
审 判 员  范水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振祥
书 记 员  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