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2民初331号
原告: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系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比较复杂,涉及人员较多,需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