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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陕西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9346)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478号
原告: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平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峰,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该公司运维部经理。
被告:XX道XX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龙浩仔,该中心主任。
原告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道XX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因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原告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2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全额退还。
审判员  史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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