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235号
原告: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平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园园,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元。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张丽华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