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5760号
原告:**,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础源,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