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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02执293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础源。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万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02民初30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告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556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因冻结金额较小,未采取扣划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通过传统查控,在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胜利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印
审判员
贺娅
娜
审判员
韩
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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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