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082执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南京六合区峨眉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于家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紫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霍州市辛置镇辛置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紫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紫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紫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