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6民初5326号
原告岳庆,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庆诉被告南京六合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合煤矿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庆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合煤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合煤矿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岳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