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优南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4799号之一
原告:无锡优南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8937450XU,住所地无锡市锡山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楼**门**。
法定代表人:**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9042357A,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惠研楼****/div>
法定代表人:汤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优南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优南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优南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优南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534元,由无锡优南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