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4799号
申请人:无锡优南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8937450XU,住所地无锡市锡山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8号楼1号门305室。
法定代表人:**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9042357A,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惠研楼南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汤娟,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优南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南公司)与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拜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优南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朗拜恩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优南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优南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朗拜恩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