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587江苏新立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258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立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汤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立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浜
法官助理  黄倩云 书 记 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