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91民初21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汽车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芜湖)汽车外饰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350000元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朗拜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芜湖)汽车外饰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3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瑞
书记员 伍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