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喜洋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与***、娄底喜洋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02民初309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龙,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娄底喜洋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娄底喜洋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