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华凯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8民初882号之一

原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万全经济开发区创业东大街8号办公楼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1090003114。

法定代表人:闫永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森原(公司项目负责人),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公司员工),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万全区。

被告:*****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广场1号楼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50431315N。

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光,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746854.5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安家堡乡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4日签订了万全县安家堡乡新民居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合同》,原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了“安家堡乡新民居”居民小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及安家堡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管理补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15年7月居民办理入住实际使用。2018年10月14日原被告进行工程款结算,通过河北元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定造价53833654.51元,被告(包括抵顶部分工程款及安家堡乡财政支付)于2013年至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现仍欠原告工程款5746854.51元。现被告拖欠支付,原告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时所列的被告系*****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诉被告公司庭审中经核对实际名称为*****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诉公司抗辩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当,也不同意当庭变更。因原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与应诉被告公司名称不符,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明亮

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

人民陪审员  王莉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