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7执异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
法定代表人:闫永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满臣,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建平,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怀安县,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怀安县左卫镇生产街。
法定代表人:胡世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嘉胤,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鑫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燎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燎原建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2019)民裁字第65号不予执行。事实与理由:一、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尚在仲裁委的审理之中,该仲裁裁决如果得以执行将不利于案件的进行一步审理,人为地造成对燎原建筑公司的不公。二、圣鑫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圣鑫公司与被执行人燎原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张仲(2019)民裁字第65号裁决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1)配合圣鑫公司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向圣鑫公司交付本案所涉工程全部竣工资料;(2)向圣鑫公司交付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9275元、处理费2782.5元,共计12057.5元。
2021年6月2日,本院受理了燎原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2019)民裁字第65号裁决书的申请。
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基本相同,故燎原建筑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听证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燎原建筑公司在听证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赵芙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