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利,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林,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启,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区创业东大街**办公楼****。

上诉人***、**、王亚利、索林与被上诉人郭启、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3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亚利、索林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703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约定由供货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供货方为张家口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张家口市经开区。该住所地的行政区划归经开区,地,地理位置在桥**诉人在立案时,先在经开区法院网上申请立案,两次被驳回。上诉人只好又来桥西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也被驳回,后经多次当面沟通,才在桥西区法院立了案。这种行政区划与地理位置不一致的案子,原告认为应由地理区划所属地的法院管辖,故认为桥西法院将本案移送经开区法院的裁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电线电缆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纠纷应向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约定管辖有效。本案中,供货方为张家口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西苑中路远大盛和苑底商,归属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故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亚利、索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鲍玉洁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姜红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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