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1154号
原告:***,男,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鹏,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鹏,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亚利,女,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鹏,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索林,男,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鹏,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区创业东大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闫永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亚利、索林与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王亚利、索林诉称:1、判令被告***给付电线电缆款67151元;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四原告系原张家口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全部四位股东,该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5日合法注销。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张家口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新城住宅小区一期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被告***系其分包项目的第三施工队之独立实际施工人。2014年5月29日原张家口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一份。原告如约于2014-2015年间向被告供货。被告***已给付原告材料款50000元。截止2015年6月1日原告与***结算,尚欠67151元。购销合同约定由供货方人民法院管辖,供货方原张家口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张家口高新区。原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家口市桥西区工人新村街道印台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给我院开具的行政管辖情况说明,远大盛和苑小区内所有底商和以居民住房登记的商户注册均由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工商管理局注册,归属经济开发区管理。根据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的约定,解决纠纷应向供货方所在地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怀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昕妤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