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4155号 原告: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瑞互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9层A10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秘如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救公司)与被告北京百瑞互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秘如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百瑞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百瑞公司赔偿飞救公司经济损失497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律师费)。事实和理由:飞救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4日,曾用名***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品牌包括***/IVT以及扁鹊飞救,并注册了相应的商标。2012年,飞救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硬件产品设计和生产销售。百瑞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0日,主营**软件开发以及**产品生产、销售,其核心股东**等曾是飞救公司控股公司北京***公司的员工。2017年5月25日,**等人通过集体辞职的方式,逼迫飞救公司退出北京***公司,飞救公司不得不与百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北京***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注销。2020年6月,飞救公司发现百瑞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大量使用了飞救公司的成功案例、**等信息作虚假以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飞救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百瑞公司辩称,不同意飞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第一,飞救公司未举证证明被诉行为对其产生了直接损害,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不是适格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二,***是北京***公司与百瑞公司共同推出,***中有该公司企业名称、简称、相关**宣传等。由于北京***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0日注销,故涉案***早已停止在市场中使用。第三,百瑞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具有事实依据,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较高,被诉行为不具有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后果,不构成虚假宣传。第四,飞救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飞救公司在起诉百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对损失的计算与本案中主张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完全相同,即飞救医疗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所受经济损失与侵害商标权案具有因果关系,而非本案所造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飞救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 飞救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曾用名***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北京***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7日,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亦为**,唯一股东为飞救公司。2015年4月30日,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股东除飞救公司外,还增加了包括**在内的多名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至440万元。2017年7月,飞救公司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并退出北京***公司,**退出公司董事长职位,变更**为董事长,公司股东变更为**及其他三名自然人。2018年12月10日,北京***公司依法注销。 百瑞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软件开发等。 为证明飞救公司的发展及**情况,其提交了:1.飞救公司简介及其“***”“IVT”系列商标注册证;2.飞救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家特聘专家”证书;3.搜狐网2006年7月2日、2007年1月11日、2008年7月31日分别发布的题为《IVT独家赞助首届(全球)**峰会》《国际**专利大棒来袭中国谋求本土标准》《**推新核心补充规范IVT并肩洋巨头写“世标”》的报道,内容包含“**技术联盟协议规范历史上第一次由中国企业参与制订,中国企业IVT在**新标准补充规范制订中表现突出”等;4.**技术联盟(SIG)官网会员介绍及优秀开发者公示信息,其中包含IVT公司;5.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于2012年11月26日与飞救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飞救公司开发**无线话音介入模块,合同有效期为10年。 飞救公司主***公司在其宣传中使用了属于飞救公司的成功案例、公司历程及所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飞救公司就此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6567号公证书显示:1.百瑞公司在其官网(www.barrot.com.cn)“关于我们”中宣称其为“中国大陆唯一获得**技术联盟优秀者开发者殊荣”“中国大陆唯一参与**规范制定公司”“神舟飞船舱内话音接入方案制定供应商”;2.百瑞公司在与北京***公司共同推出的***中宣称其系“中国大陆唯一一家自2007年起至今一直参与**规范制定的公司”,并在“公司发展历程”中使用飞救公司的经历,如其描述2007年“参与**规范制定”“SIG组织授予‘最佳开发者’称号”、2011年“发布第一款软硬件结合的**模块”等;3.百瑞公司在其官网“百瑞互联宣传片”中宣称“历经7年研发及投入使用,公元2013年,百瑞互联**语音模块随神舟飞船升入太空”等。庭审过程中,百瑞公司称涉案***系2018年与北京***公司共同推出,且早已停止使用,飞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仅认可百瑞公司官网的被诉行为已经停止。 二、关于百瑞公司的抗辩 百瑞公司辩称被诉宣传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并提交了:1.北京***公司与百瑞公司企业信息,主张飞救公司原研发团队主要成员**、**等10人进入北京***公司任职并成为股东,后又注销该公司成立了百瑞公司,故北京***公司与百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成员均一致;2.2016年11月4日,北京***公司与山东航天技术研究所签订销售订单,北京***公司以3万元价格向对方出售20件**语音接入模块;3.**技术联盟相关规范文件,显示**参与了相关规范文件的制定。 此外,百瑞公司还辩称被诉行为不会引人误解,且未给飞救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并为此提交了(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7324号民事判决书等。 三、其他 飞救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合理开支,并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金额为3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飞救公司提交的注册商标证、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判决书、合同、发票,百瑞公司提交的企业信息、网页打印件、判决书等予以证明,本院的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瑞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院对此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飞救公司主***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中国大陆唯一获得**技术联盟优秀者开发者殊荣”“中国大陆唯一参与**规范制定公司”“2011年发布第一款软硬件结合的**模块”“2013年成为中国航天标配语音系统”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就此,本院认为,被诉宣传内容多为百瑞公司成立之前的经历及**,显然并非百瑞公司在自身发展及经营过程中所获得,且其对在宣传中所使用的“唯一”的表述亦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及进行合理的解释。故百瑞公司虽辩称被诉宣传行为具有事实依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及其借此进行宣传的合法性。综上,本院认定百瑞公司违背诚信原则,作出与事实不相符的涉案宣传,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从而使百瑞公司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飞救公司关于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百瑞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百瑞公司应当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鉴于飞救公司认可百瑞公司官网上的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且无证据证***公司仍在使用涉案***进行相关宣传,故对飞救公司提出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赔偿,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在案证据,百瑞公司在被诉宣传行为中使用了飞救公司的部分公司历程,故其行为对飞救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但考虑到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飞救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百瑞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持续期间、影响范围及百瑞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确定。飞救公司就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于法有据,百瑞公司应当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瑞互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飞救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百瑞互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尹 斐 审判员 *** 审判员 陆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