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08号
原告:广州华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101号1301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旋,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艾威梯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
被告:艾威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华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艾威梯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艾威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华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