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4406号
原告:浙江华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号天行国际中心**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林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华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浙江华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