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3民初1121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05月29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委托代理人:秦兰英,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01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告:灵川县潮田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住所地:广西灵川县潮田乡政府大院。负责人:***。
被告: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万寿巷42号。法定代表人曾红雯,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742062243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9号。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9826876800。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古城路95号。负责人:欧阳群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888734452M。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灵川县潮田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2020年6月4日以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和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依法减免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陆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