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容发环保公司)与被告灵川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灵川水利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容发环保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以与被告灵川水利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灵川水利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容发环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灵川水利站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灵川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