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象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
诉讼代理人***,桂林市象山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红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桂林容发环保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元,本院退回原告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