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491民初1509号
原告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晓敏
审判员 代丽荣
审判员 刘海峰
书记员 裴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