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金恒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91民初36号之一
原告:徐州金恒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东升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3760684B。
法定代表人:仝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花区建华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4076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888号3S双创社区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3608545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金恒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建筑)与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建设)、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辉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