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金恒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91民初36号之二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东升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83760684B。
法定代表人:仝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花区建华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407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888号3S双创社区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36085458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建设)、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辉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00元,减半收取计36850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