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9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8号6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书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忆,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 4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大明
审  判  员   霍翠玲
审  判  员   陈 妍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宋 佳
书  记  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