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6618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书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院诚盈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赵剑。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永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