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财保155号
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书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院诚盈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赵剑。
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4123.77元。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韩永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