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1748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8号6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