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民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瀛华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某。
上诉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瀛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现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请求准予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79.54元,减半收取55239.77元,由上诉人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如珍
审判员 刘慧慧
审判员 李永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娜